(2013)昆花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陀龙兰与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陀龙兰,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陀龙兰。被告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陀龙兰诉被告昆山白杨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琴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经本院通知,逾三日未补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现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三日内未按期补缴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4004元,由原告陀龙兰负担。审 判 长 居惠林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力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