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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兆强、王太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强,王太义,张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强,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太义,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明保,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文化广场车的宝汽车美容店店主。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太义、张明保在相关单位应当履行部分544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房孝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