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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翟某、郭某与陈某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翟某,郭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某,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翟某、郭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某、郭某申请再审称:一、我丈夫陈连存去世后,被申请人陈某急于独吞家产,私自拿走家庭的共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件,捏造赠予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其在唐山市路北华忆公证处的个别工作人员,办理了虚假的(2O08)唐北证民字第349、350号公证书,并把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唐山市公证处出具的唐公协复字(2012)2号中,查明(2O08)唐北证民字第349、350号公证书存在4个瑕疵的严重问题,因此,上述公证书所作公证不真实、不合法,应认定无效。二、请求依法撤销唐北集用(2008)第01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上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属于翟某家庭户四口人共有使用权。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双方共同继承陈连存遗留的房产。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申请再审人翟某、郭某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2O08)唐北证民字第349、350号公证书不真实。唐公协复字(2012)2号《唐山市公证协会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意见书》虽认定(2O08)唐北证民字第349、350号公证书存在部分瑕疵,但该意见书并未对上述公证书予以撤销。陈某依据上述公证书将宅基地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综上,翟某、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某、郭某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