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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俊福诉李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福,李志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任俊福,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志朋,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福诉被告李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俊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俊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任俊福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