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俊福诉李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福,李志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任俊福,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志朋,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福诉被告李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俊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俊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任俊福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