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爱武与陈伟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武,陈伟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爱武。委托代理人:朱荣照。被告:陈伟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武与被告陈伟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合计431元,由原告王爱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