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07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