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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伟文与被上诉人伍要明、符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伟文,伍要明,符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文。委托代理人何国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要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蔚。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语华。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利红。上诉人许伟文因与被上诉人伍要明、符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伟文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伟文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伟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3680元,减半收取11840元,由上诉人许伟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罗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