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089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叶军强。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叶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在雄风小百货商场见松狮狗无主人看管,遂携带价值5000元的松狮狗逃离现场。案发后,松狮狗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某盗窃后,公安机关找到其亲友,由亲友通知其到住所等待,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故被告人丁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丁某系初犯,且赃物已追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在诸暨市雄风小百货商场二楼闲逛时,见一松狮狗无主人看管,顿起盗窃邪念。后被告人丁某将该松狮狗牵至雄风小百货福庄路一居民楼后躲藏,待确认无人后,遂携带该松狮狗乘出租车逃离现场。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松狮狗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同年6月17日18时许,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找到被告人丁某关系人黄可琪,并通过黄让丁某到新航村其租房楼下等待,后在黄的带领下,民警在该租房楼下将丁某带回。案发后,该松狮狗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丁小丽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人陈某甲、应某等证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及被告人丁某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回,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叶军强提出被告人丁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楼丽英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