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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强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2年3月23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霙、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强在华县酷炫网吧上网时与在其旁边上网的小伙(姓名住址不详,查找未果)预谋抢夺一部手机换取毒品吸食。随后二人骑车来到莲花寺镇白石村李家湾组,在该村村口被告人李强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得陈某某白色OPPOU701手机一部,假装打电话时趁陈某某不备乘车逃离。经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82元。后二人将抢来的手机在渭南国贸什字西北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手机的男子,所得赃款用于吸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华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华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华县看守所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借手机使用为手段,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党娟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