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郭修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郭修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王桂云,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修成,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与被告郭修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