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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刚宪合、张秀兰与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宪合,张秀兰,任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刚宪合,退休工人。原告张秀兰,退休职工。被告任宝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宪合、张秀兰与被告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刚宪合、张秀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宪合、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刚宪合、张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