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刚宪合、张秀兰与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宪合,张秀兰,任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刚宪合,退休工人。原告张秀兰,退休职工。被告任宝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宪合、张秀兰与被告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刚宪合、张秀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宪合、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刚宪合、张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