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邴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邴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邴某诉称:2012年2月17日,二人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打架。2012年农历7月25日,二人生儿子×××。被告在饭店当厨师,但对原告及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被告从不将工资给原告,其工资一直由其保管。自2012年9月,二人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被告处有原告的以下嫁妆:海尔电脑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平台一件、沙发一套三件、大组合橱一套三件、梳妆台一套三件、被子六床、单子八床。二人无共同债权,原告经手共同债务1500元未还。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原告,共同债务依法处理。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经介绍结婚、结婚时间、嫁妆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破裂及分居不属实,二人没有分居。原告诉称的二人没有共同债权属实。原告诉称的1500元共同债务不属实,相反,被告经手借了被告三哥5000元共同债务未还。被告的工资已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根本存不住工资,相反原告手里有被告的2万元现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二人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农历7月25日,二人生儿子×××。被告处有原告的以下嫁妆:海尔电脑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平台一件、沙发一套三件、大组合橱一套三件、梳妆台一套三件、被子六床、单子八床。二人无共同债权,但对婚后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原告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事未举出证据。依照举证规则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这说明二人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恒志人民陪审员 代保英人民陪审员 罗振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运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