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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0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于2012月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永B56567二轮摩托车某经永嘉县瓯北张堡北街国达阀门厂前时,与吕某驾驶的浙C×××××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杜××与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血液检测,被告人杜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0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陈某的证言,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证明、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连锁店统一发票、在逃人员查询记录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探视记录、医疗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和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人口信息和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