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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柴××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甲。被告人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原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柴××及辩护人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时任舟山市万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驾校”)股东兼副校长的被告人柴××为增加驾校生意,决定找人制作假房产证使外地学员规避需在舟山居住满三个月方可报名的规定,并向此类外地学员额外收取每名人民币200元的费用。尔后,柴××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了制假人员被告人戴××,要求按短信中的学员信息制作假房产证,并与戴××谈好价钱每本假房产证的费用为人民币150元。戴××则通过“王某”(另案处理)制作假房产证,随后将制作完成的假房产证交给柴××,并收取费用。同年9月至12月期间,柴××通过戴××共制作假房产证38本,用于代某、万某、曾某某等38名外地学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上述假房产证通过管某某门的审核后,柴××即将上述假房产证均予以销毁。2013年1月24日,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外地学员名单、房产证复印件、舟山市房屋产权资料信息、扣押清单、证人代某、万某、张乙、曾某某、伍某某、乐某某、周某某证言、工商登记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通知、关于某某暂住证、市民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柴××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柴××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戴××辩护人要求对戴××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戴××辩护人要求对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及被告人柴××扣押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贺丽丽人民陪审员  吕学儒人民陪审员  邵鑫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燕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