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368号申请人吴某,男,汉族,住浏阳。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浏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初字第2814号,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8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