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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商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高永庆与周欣虎、周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庆,周欣虎,周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644号原告高永庆,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盛学辉,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欣虎,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周闯,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庆与被告周欣虎、周闯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高永庆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庆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