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商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高永庆与周欣虎、周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庆,周欣虎,周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644号原告高永庆,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盛学辉,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欣虎,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告周闯,男,199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庆与被告周欣虎、周闯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高永庆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庆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