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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江发执字第94号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陈某,男,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陈某从2012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陈某抚养费300元,至陈某年满18岁为止。至今,被执行人只履行了两个月即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还应该支付小孩陈某的抚养费5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5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的账户为******有存款18016.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的账户为******的存款5450元至江口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茂万审 判 员  张百发代理审判员  龙通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