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5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何洁美与周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洁美,周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047号原告何洁美,女,1963年1月8日出生。被告周沫,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何洁美与被告周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学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何洁美,被告周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洁美诉称:2012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27号正屋2间租赁给原告居住,租期为2年;可只住了6个月被告就提出要收回房屋,说给1个月搬家时间。原告提出按合同: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可被告说要拆迁了,但拆迁手续不能给原告看。原告于2013年6月16日搬完家,退房时原告提出甲方如出示拆迁手续,可终止合同,可甲方说没有拆迁手续。此属于欺骗行为,按合同约定被告属单方撕毁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依法赔偿违约金(2个月房屋租金3600元和搬家费400元)共计4000元。被告周沫辩称,被告去年11月在网上登记出租房屋,当时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对原告说因要拆迁不签合同,但原告要签。因为拆迁故在合同中约定了拆迁时的情况。后被告通知原告要拆迁了,原告没有表示异议,并于2013年6月就搬走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原告何洁美(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周沫(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沫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7号3幢1层计16.6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何洁美;租期从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月租金为1800元;乙方交保证金1800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如甲方遇拆迁情况,会提前通知乙方,合同将终止,押金全额退还。合同签订后,周沫按合同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何洁美。合同履行期间,何洁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2013年5月17日,周沫以涉案房屋即将拆迁为由向何洁美发出《通知》载明:“因我地区要拆迁,导致很多腾退问题存在,故现在提前1个月通知即(5月15日),与乙方终止租房合同,需在6月14日搬离,敬请谅解。”随后,经双方协商,何洁美已于同年6月16日将房屋腾退给周沫。审理中,周沫向法庭提供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3年8月7日向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发布的《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第五标段)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即将拆迁的主张。以上事实,有何洁美与周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发布的《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第五标段)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何洁美与周沫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周沫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何洁美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何洁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鉴于双方所签合同明确约定,如甲方遇拆迁情况,会提前通知乙方,合同将终止,押金全额退还。2013年5月17日,周沫以涉案房屋即将拆迁为由向何洁美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经双方协商,何洁美已于同年6月16日将房屋腾退给周沫。基于上述事实,现何洁美以周沫单方撕毁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要求周沫赔偿违约金4000元,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洁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洁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学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静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