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磊与被告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0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张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黄磊,女。委托代理人杨贵,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女。委托代理人王璠、王戈,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黄磊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红价值500000元现金或等额的财产。原告黄磊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红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原告黄磊提供担保的宛市房字0901012485-1号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清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