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鑫金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鑫金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40号原告山西鑫金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60号。法定代表人董海豹,经理。被告刘春林,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鑫金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106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金佳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春林银行存款一十万六千六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