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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朱正明与覃有能、杨兴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明,覃有能,杨兴永,赵小林,沈仕安,李刚,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朱正明。委托代理人周英萍。被告覃有能。被告杨兴永。被告赵小林。被告沈仕安。被告李刚。被告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昭一。委托代理人徐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明与被告覃有能、杨兴永、赵小林、沈仕安、李刚、上海庞源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滨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