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铁臣与杨洪海、中保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臣,杨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王铁臣,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洪海,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臣诉被告杨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铁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铁臣撤回对被告杨洪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铁臣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