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与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住所地:信宜市白石镇川筒。法定代表人:朱萍,该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住所地:茂名市官山四路。法定代表人:刘四聪,该局负责人。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住所地:信宜市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何开荣,该局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诉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信宜市白石镇众合电站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