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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丽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216号原告杨丽。委托代理人郎光明。委托代理人张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住所地郑州市。诉讼代表人海洲,大队长。原告杨丽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 立 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璐(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灿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