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欣、王猛与王书文、吕明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欣,王猛,王书文,吕明荣,陈玉良,柏桂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欣。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书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明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柏桂芝。再审申请人王欣、王猛因与被申请人王书文、吕明荣、陈玉良、柏桂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欣、王猛申请再审称:王书文、吕明荣在没有征得王欣、王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严重损害了王欣、王猛的合法权益。陈玉良、柏桂芝购买该房时知道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不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土地系集体土地,该房屋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协议。陈玉良、柏桂芝购买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售房协议应为无效。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王欣、王猛分别系王书文、吕明荣的女儿、儿子,王书文、吕明荣与陈玉良、柏桂芝签订售房协议时王欣已出嫁,王猛与父母同住。陈玉良于2004年12月18日交付给王书文13万元购房款后入住该房屋至今。王欣、王猛在陈玉良、柏桂芝入住后长达五年未主张过权利。二审判决认定陈玉良、柏桂芝有理由认为王书文、吕明荣有权处置该房屋,进而判决驳回王欣要求确认售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适当。王欣、王猛未提供证据证明陈玉良、柏桂芝支付的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其二人关于售房协议显示公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欣、王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欣、王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尤 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