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章萍诉金红霞、诸暨金宏润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甲,章某,某公司,俞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甲。委托代理人: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俞乙。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组织机构代码:672556837。法定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金乙。原审被告:俞甲。上诉人金甲为与被上诉人章某、原审被告某公司、俞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9元,减半收取11954.50元,由上诉人金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