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民初字第7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荣小某诉被告杨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小某,杨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游民初字第7413号原告荣小某,女。被告杨文某,男。原告荣小某诉被告杨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兆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小某、被告杨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和打架。2011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未婚准予,其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现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3.婚生子杨某无论哪方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杨文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同时我因摔伤造成腿骨骨折,现在仍在治疗恢复当中,也需人照料,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2011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未婚准予。被告杨文某因摔伤造成腿骨骨折,现在仍在治疗恢复当中。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明、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共同抚育婚生子,相互之间应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在夫妻生活当中,因为性格、生活习惯等发生争执亦属寻常,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杨文某因摔伤造成腿骨骨折,现在仍在治疗恢复当中,生活不便,作为夫妻一方,亦有相互扶持的义务。故对原告荣小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荣小某与被告杨文某离婚。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荣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