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赖红敏与杨先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红敏,杨先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50号原告:赖红敏,农民。被告:杨先木,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高塘岛乡余江村梅头。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红敏与被告杨先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红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