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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赖红敏与杨先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红敏,杨先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50号原告:赖红敏,农民。被告:杨先木,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高塘岛乡余江村梅头。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红敏与被告杨先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红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