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5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张某,男,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