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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与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法定代表人:翁惠春。委托代理人:沈惠荣。被告: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德。原告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与被告嘉兴市德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吴江星火化学织造厂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