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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开商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佳顺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佳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开商初字第0176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建立,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佳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则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佳顺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78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橡胶机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