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张亚洲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洲,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洲,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超(曾用名徐涛),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0036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超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亚洲与被执行人徐超的母亲张素珍(身份证号码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超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4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