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元哲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哲,平顶山市卫东区城管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卫行初字第180号原告元哲,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城管执法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体育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贾若愚,局长。原告元哲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城管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窦平安审 判 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