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郭某某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郭某某;董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董某甲。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滦平县金山岭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郭某某与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甲、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