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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郭某某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郭某某;董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董某甲。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滦平县金山岭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郭某某与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甲、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