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梁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4日。委托代理人:王引娣,女,生于1964年3月14日。委托代理人:许永红,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引娣、许永红,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08年9月,经他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在双方没有互相了解的情况下,我们于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我家。2009年9月28日我们生一男孩梁某乐。被告自结婚以来就不积极干农活,也不外出打工,长期在家不是睡觉就是玩手机、闲逛,平时也不与我交流,全家人的生活重担全靠我父母扛起,孩子的生活花费全靠我父母支付,就连被告回老家拉礼的钱也要我父母给。今年5月被告回到生父母处直到夏收才回来,回来后连睡几天不出门,我和家人怕出意外,叫来警察才打开门。后来被告离开我家,8月10日回家来要求和我离婚,并拿走了生活用品。现在我们夫妻已无感情可言。因此,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说我不外出打工,不关心她们母子的生活,不干农活,这都不是事实。我每次出去打工,原告父母便打电话说原告有病,让我回来照顾,我只得回来。家里的农活主要靠我干着。原告生病后都是我领去看。我和原告从结婚到现在关系一直好着里,只是原告父母对我的言行看不惯,容不下我在家里呆。今年夏天我生母有病,我去照顾,中间我回来帮家里干了四五天地里活,后来我回来,原告父母要打我,我害怕才把门关上,原告父母就叫来了村主任和警察。我们夫妻关系还好着,我不同意离婚。结婚时我给原告家给彩礼46000元,现在我在老家什么都没有了,如果离婚,我生活都难以维持,我没有钱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那她必须返还我的彩礼4600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双方在没有互相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生一男孩梁某乐。后因原告父母对被告干农活、不外出打工、照顾原告母子等方面的表现都不满意,导致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之间发生矛盾。2013年5月,被告生母患病后被告前去照顾,因时间较长引起原告父母不满,双方因此又发生矛盾,同年6月3日,经村委会调解无果,被告让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现在原告以她们夫妻已无感情可言为由,状诉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其孩子抚养费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夫妻关系证明书,张家山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赵引平、余陇生的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沟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和睦相处。本案的原、被告虽然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又很少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又照顾不周,原告父母对被告干农活、外出打工等表现极为不满,家庭成员间多次发生过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今后能够在生活中更加关心原告,加强与原告沟通、交流,在家庭积极主动劳动,农闲时外出打工,原、被告及父母之间的矛盾有缓解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培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