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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米某某被告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米某某50元。审判员  提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厚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