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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福平与徐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平,孟凡军,徐美凤,郁才芹,徐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32-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平,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军,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美凤,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郁才芹,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美英,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名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李福平支付标的款21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元和执行费227元,但四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美英丈夫胡新元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美英丈夫胡新元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