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汉军人民陪审员 :秦光华人民陪审员 :杨有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