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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宗彭、谢太治等与李啟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彭,谢太治,范茂芳,李启楷,李宗武,李啟样,李伯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李宗彭,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谢太治,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范茂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启楷,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宗武,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李啟样,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村民。被告:李伯永,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村民。原告李啟楷、李宗武、李宗彭、范茂芳、谢太治、李宗力诉被告李啟样、李伯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啟楷、李宗武、李宗彭、范茂芳、谢太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艺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