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宗彭、谢太治等与李啟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彭,谢太治,范茂芳,李启楷,李宗武,李啟样,李伯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李宗彭,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谢太治,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范茂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启楷,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宗武,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李啟样,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村民。被告:李伯永,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村民。原告李啟楷、李宗武、李宗彭、范茂芳、谢太治、李宗力诉被告李啟样、李伯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啟楷、李宗武、李宗彭、范茂芳、谢太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艺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