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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世德与冯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德,冯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刘世德,男,生于1958年12月7日。被告冯正建,男,生于1958年3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德与被告冯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原告所诉纠纷已解决,原告刘世德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德承担。审判员  靳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永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