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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晓刚,钱丽娜,钱西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钱晓刚,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610120017),汉族,开滦集团林西社区保卫部干部,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20楼4门5号。委托代理人李素艳,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810300020),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20楼4门5号(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畋民,男,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丽娜,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2195910022125),汉族,唐山市南场铁路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南厂工房6楼1单元202号。被告钱西娜,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4908280027),汉族,开滦技校退休教师,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凉山里三工房前街22楼1门9号。委托代理人秦解平,男,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刚与被告钱丽娜、钱西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晓刚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钱晓刚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