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新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荔浦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新执字第0095-3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荔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章红,董事长。被执行人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贵敏,副主任。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土建(九五)字第027号,面积为8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综合楼一楼及副楼)。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广西分中心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土建(九五)字第027号,面积为8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综合楼一楼及副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