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孟某某,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2013年8月份前,被告杨某某的两台装载机多次在原告孟某某处加柴油,截止到2013年8月26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杨某某合计拖欠原告孟某某柴油款19387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欠款193870元,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孟某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某某油款193870元。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翔宇(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