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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有智被执行人王大海、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有智,王大海,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赖有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王大海,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相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赖有智申请执行王大海、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189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王大海挂靠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公司修建江安县环城路柴家渡大桥工程,因该工程款未到支付时间。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