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杜晓梅与蔡广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梅,蔡广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杜晓梅。委托代理人张绍州,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被告蔡广茂。原告杜晓梅与被告蔡广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晓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淮兰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