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潘╳梅、潘╳富与被执行人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潘X梅,潘X富,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陈X。申请执行人潘X梅。申请执行人潘X富。被执行人覃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潘X梅、潘X富与被执行人覃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与另一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待另一案审结后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忠华本案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