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8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武昌区粮道街中学附近,将红色圆形片剂毒品4片、白色晶体颗粒毒品3包以人民币500元卖给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交易的毒品被当场缴获,经鉴定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6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毒品检验鉴定书、查获毒品、毒资的照片和清单,证人周某某、刘某的证词,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此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