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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余梧华诉黄忠艳、王秋芬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梧华,黄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5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余梧华,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娜,系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丽芳,系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张祖兵,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担保人王艳英,女,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忠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余梧华与被申请人黄忠艳、王秋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忠艳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梧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祖兵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国棉村房产价值135000元的部分;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忠艳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