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塘商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瑞菊与王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菊,王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字第764号原告李瑞菊。被告王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菊与被告王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瑞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