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瑞菊与王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菊,王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字第764号原告李瑞菊。被告王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菊与被告王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瑞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