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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远志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第1927号原告北京远志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志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远志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远志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8.00元,减半收取1494.00元,由原告北京远志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爱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艳红 关注公众号“”